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14年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扬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5年底,我市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通过进一步优化“明确责任、管控流程、公正评审、联动惩戒”措施细化操作环节,建设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多方参与的公共管理行为,涉及监管部门、集采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等。我市制定了《扬州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在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等多个领域明确了采购人的权限,还权还责采购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职责,强调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将采购委托协议、采购流程网上公开,厘清职责分工,顺畅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基于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上的采购单位的采购权、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和供应商的知情权的全方位管理模式。
信息公开管控流程
按要求公开所有招标方式的采购公告、变更、暂停及中标结果公告,重大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须征集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同时将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的预算、成交金额、中标合同等关键信息在江苏省、扬州市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一并公示。
电子评标全程留痕
加强评审专家专业知识考核测评,对专家库聘用的各类型人才要定期进行更新扩充,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专家电子化评标,杜绝“地方保护”和打“人情牌”现象的发生,针对专家在评审项目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排他性”等一系列问题,建立评审专家现场工作表现评价机制,并对“问题专家”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联动惩戒维护诚信
市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其违规失信行为曝光惩戒,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
在新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上,通过招标前网上公开征集供应商意见、单一来源事先论证并公示、采购结果公示等方式,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权益,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把政府采购的定标权交给了各行各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通过采购预告、公告、中标结果的全程信息公开,把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监督权放给了社会,增强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激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度,使得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来源:中国江苏网)